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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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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18 06:1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
    二、贱价转让田地
    如果说,清政府鼓励外来移民入川垦荒,规定任意"插占",即为己业的优惠政策,是清初特定历史阶段移民创业环境宽松的体现,那么,紧随其后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热浪,则是外来移民生存环境开始发生重大转变的一个信号。
    根据调查得知,这种田地转让现象,在明代四川个别地方早就曾经出现过。例如,原籍湖广黄州府麻城县的罗定国,于嘉靖四十三年辞官来到四川成都府简州罗家坝(今成都龙泉驿区同安镇境)居业。据口碑传说,罗定国入川落脚罗家坝狮子山时,占了很多田地,由于经营不了,拿出部分土地送给曾姓人家。曾家原占河坝,土地不够做,于是便接受罗家的馈赠。为了表示感谢,曾家回送罗家"丈二红(布)一根,雄鸡一只,火炮一圈"。曾家种的地罗家坝狮子山狮胡子处,原有柏树4根,后来修水库时才砍去。
    根据地方志和族谱等民间文献资料记载,在清初四川各地,也曾经掀起过类似的贱卖、"易地"、"馈赠"等土地转的热潮。有资料说,这阶段的新移民来到某个地方,往往可以以十分低廉的价格,从先期入川"占垦"者手中便宜购得土地。例如:一亩之田,"值银不过数钱";或银一两,"可购十亩之地",甚至还有"一鸡一头,布一匹而买田数十亩者。有旷田不耕,无人佃种而馈赠他人者"。
    例如,在重庆大足县龙水镇《杨氏族谱·徙传述略》中,提到杨氏祖先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九月二十日"父子兄弟八人"举家由湖南迁来重庆铜梁县,该县城近郊"下坝田地已为谭氏所占"。杨氏先祖"因出麻布三件易之"。用三件麻布换来的这坝田地,范围相当宽:"冲插旗山岭至半冲,始沿小溪直下转齐大河"。这就是杨氏"徙川时"所得的"老业"。又如,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谌益诗由湖南安化迁至潼川府三台县南,以布2匹、钱4贯、瓶酒、鸡,置田于云岩(今老岩头)。康熙末年,一曾姓人家,因捡到别人扔在外面的豆稽,筛得5升余豆粒,就"换了几亩荒地"。
    类似于杨氏、曾氏这样,通过向"插占"大户交纳只具象征意义的物品便可换得一定数量的田地的事例,在全川各地比比皆是:
    在川北地区广安州,清初所招来的湖广人,"率以布、绢、缴(伞)等物交易,即给田宅为永业,开耕立户"。在仪陇县,原籍广东的丁氏家族,于康熙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迁来四川,经合川而至仪陇县新丰里上柏果,小地名琳琅寨坎下定居。初来该地时,丁家用带来的两匹白布和一根丝织马鞭先后换来了上柏果和下柏果(今仪陇县马鞍乡丁家大院上下两湾和牛马坪一带)两大片土地。
    在川中地区的荣昌县,原籍广东的杨氏家族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举家迁入,散居在荣昌县域各地。因为他们来得较晚,许多荒地都被先期人川的湖广人等"插占"为业,已无地可占,只好以少量物品,如白布1匹,麻布若干,或自鹅1只,牛马l匹,衣物少许,换得大片田土,作为己业落地生根。
    在川西平原成都附近一带,原籍广东的朱必达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3岁时,即随家人从广东长乐迁来成都府华阳县东门外半节河(今龙泉驿区十陵镇千弓三、四组)、烂泥沟(今龙泉驿区西河镇龙井村)两处立业,后通过"易贸西市、摊摆南巷"起家。朱氏所居房屋,系以红布2匹、鸡公l只从土著居民陈姓手中换得。据传,成都东山地区的鸡公山的得名,便是后来的客家人送给主人一只雄鸡公,主人便将那一座山(丘陵)相赠。洪河柳树湾冯氏入蜀始祖送给主人一份礼品,主人便将柳树湾一片田土和两间草屋相赠。
    关于这一时期"易地"、"馈赠"等转让的历史事实,在全国地名普查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印证。地名是客观地理实体的名称,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自然地理、历史与文化特征的反映。随着时世演变,时过境迁,历史上许多往事不复存在了,但是,它却留下地名供后人寻访。
    下表,仅列举部分地名录中所反映的"易地"实例:
    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清初历史上出现的这种贱卖土地和"易地"、"馈赠"等土地转让现象呢?
    原来,清初鼓励外来移民自由插占的政策,有利于将大量抛荒的田地尽快开垦出来,有利于社会生机的恢复,同时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增加财政收入。这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它却是以土地资源配置严重不均作为代价,并等于变相承认了土地指熟为荒、欺瞒隐报漏报的行为。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由于在初期插占政策之下,川省土地多未如实报告,隐漏情况相当普遍。正如宪德在奏折中说:在四川,"归复祖业者,则笼罩一族田土;安插落业者,则广开四至耕管。从未经过勘丈,是以多所隐匿"。"川省隐田较别省不同,别省欺隐不过十之一二,而川省之欺隐则所在皆有;且经隐匿有年,又非他省之初垦隐漏者比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通过丈量土地,政府就无法掌握具体的田亩数量,而民间的欺隐之弊势必难以革除。
    清廷为了推进四川勘丈,曾经在全省实行首报隐匿政策,允许百姓自动首报,如果到期不报,或首报仍欺隐,均应受到处分。处分条例规定:"凡官绅军民将新垦旧熟等地,隐匿一亩以上至一顷以上者,分别议处责惩,其田人官,所隐钱粮,按数追纳"。在此基础上,雍正六年(1728年)在全川4个道(松茂道属、川东道属、永宁道属、建昌道属)同时开始清查丈量土地。七年(1729年)十一月丈量完毕,并实行按亩载粮,按粮征银的税制改革,亦即"摊丁入亩"的先声。
    正是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那些在早期"插占"大量田亩的人,为了赶在地方官府丈量之前,逃脱欺隐之名,免受笞杖、没收田地、追收钱粮的责惩,不得不把隐匿多占而自己又实在无力耕种的土地想方设法转让出去。加之,在这种新的税制之下,如果再把隐占的土地记在自己名下,按亩缴纳的不只有粮银,还有丁银,二者合称丁条银。此外,其所担负的还有杂七杂八的夫差徭役,这也是他们承受不了的。
    总之,随着世事的转移、环境的改变,尽快把手中多余的土地转让出去,便成为这部分占垦大户的明智选择。许多土地所有者为了躲避朝廷的清查和随之而来的税赋,不得不把通过"插占"取得的自己耕种不了的土地尽快转让出去,只要能够脱手,即使白白相送也在所不惜。
    例如,南溪县杨氏家族的先祖,"兄弟四人,占插烂坝、熊家湾、木鱼滩、乱石山、虎头山、孟家湾等处",因"官府用费均派民间,夫差难当,田地无人敢受"。不得已,杨氏只得将"木鱼滩请杜子门看守,虎头山请范姓看守"。后来,因"夫差重叠",只得"弃去田地一半","复将田地弃去",最后,"仅留烂坝、乱石山两处"。
    前文提到,在成都近郊双流县有一个刘氏家族,"自楚之麻城迁蜀",传至4世刘嘉珍时,始移居双流。刘嘉珍的孙子刘汝钦在一封《示子书》中,载了发生在成都平原上一个家族由"插占"到转让土地的过程和感受。其中写道:刘氏家族移居双流时,正赶上"插占"土地的时候,最初占"田仅百亩",但因缺乏劳力,"苦难耕",不得不"以三十余亩付人"。至于"新宅后漕田数百亩",当时都被视为"弃地",而未为其祖先所占取。可是,转眼之间,到他40多岁的时候,四周很快都变了:昔日"田广人稀",而今"民居稠密"。昔日"漕田"、"弃地",而今"皆成腴田"。正所谓"地气与人事为转移,数十年间,贫富迥异,诚伪顿殊"。本来,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实现价值的等价交换。但当时四川的情况是,交换的一方拿出基本的生产资料来做交易时,从另一方手中换得的是些什么东西呢?从布匹、衣物、雨伞、马鞍、马鞭、旧鼓、腰磨,到牛马、羊鹅、鸽子、豆粒、水果,乃至瓶酒只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关于以上物品、牲畜的实际价格,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不好笼统而论。不过,与地价比较起来,总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例如,其中最贵的是牛马。而在四川,根据档案资料表明,乾隆年问,黄牛一头价4400文,水牯牛一头4800文,瘟牛一头价1110文,"小黄牛"一只价2400文。也就是说,耕牛价格一般在1~4两银之间。而骡马价一匹则在2400~3600文之间。至于布匹绸缎之类的价格,有记载说:"红布二匹,每匹价钱四钱";白布一匹,"得钱三百文"。道光年间,绸20匹,价银66两多;麻布6件,价8000多文,等等。
    那么,清初四川土地价格究竟又是多少?难道土地价格真的就这么便宜,以至可以随便用物置换吗?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知道,一般说来,田地买卖的价格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地价的议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地区的不同,土质的差异,年成的好坏,粮价的高低,租额的增减,人口的滋生,赋税的征敛,社会的治安,买主、卖主的身份,以及卖主临时急需的紧迫用费等等,都可能对地价波动产生制约作用。不过,根据清史专家对康、雍、乾朝档案中58例地价统计资料表明,在清前期全国各地田价多少不一,每亩价格大致在几百文、几钱银,或一两银(一千文)之间。其.
    中,有四川高县一例,发生在雍正十二年,粮地2斗2合,价14两。证明在正常情况下,四川每亩地的价格也是相当不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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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百姓冬天难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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