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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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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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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5 07:0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
    二、佃耕度日
    清代早期,由于一些插占大户大量占有土地,自己无法自行垦种,不得不采取招租的形式,把其中一部分土地租给后来的移民耕种。而初入蜀境的大量外省移民,由于错过插占获得土地的机会,在没有余资购买土地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租佃关系,依靠从土地占有者手中佃耕土地为生。
    本书第一篇的主人公陈时安一家,在人川后就曾经经历过相当长一段佃耕生涯。在同治三台《陈氏族谱》人物传中,流露了不少有关其家人蜀之初从事佃耕的记述:
    兆深 19代,时安之长子。年十二岁,于乾隆十七年随父由闽入蜀。始居顺庆府渡鱼坝,既迁遂宁南坝佃耕。勤劳稼穑,贸易江湖。又迁三台县柳林坝佃耕,披星戴月,辛苦备尝。(《陈兆深传》)
    元链20代,兆泗之长子......年甫入冠,因家务浩繁,弃读就耕,料理家政。始佃耕马家脊,继佃耕棋子坝。(《陈元链传》)
    元续20代,兆清之长子......年方弱冠,体父志,遵母命,占晴雨,种农桑,菽水养亲。佃耕五里沟。(《陈元续传》)
    以上渡鱼坝在5"-南充市境,南坝在今遂宁市境,柳林坝、马家脊、棋子坝、五里沟,均在今三台县境。如果把该陈氏于乾隆十七年(1752年)由闽迁蜀,始侨寓于顺庆府渡鱼坝,设定为佃耕生涯的开端;将与陈时安同路上川的他的哥哥陈辉胤,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在三台邑北柳林坝病逝,设定为在三台境外佃耕生涯的基本结束,如此一来,其家前后佃耕时间长达12年之久(乾隆十七年至三十一年之间,除去两端当年的年份不计)。
    遗憾的是,族谱上对这段长达12年之久的生涯却没有详细着墨,以致我们今天无法了解在佃耕期间的移民生活。为了再现这一阶段的移民社会生活史,我们只好借助于清朝留下的档案,再结合今人的研究著述来加以复原。
    据记载,清代四川内地的租佃关系,同川陕边界地区一样,是在清初插占环境中形成的。一些大户"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七八转者"。这些老林山区的大户,也如同他们通过招租立约形式,把其中一部分土地租给客民,并收取一定的课金。这些客民如果耕种不了,又可以再将其中一部分转招客佃,由此形成为层层转租的局面。老林山区的这种招租、转租与佃租,也就是四川内地租佃关系的缩影。
    四川内地的租佃关系,是招租土地的一方和佃耕的一方通过"立约"形式缔结而成的。所谓立约,就是主佃双方凭中人订立租佃文约。文约的内容要写明所租田土丘段面积、住房状况、地主和押金数额以及租赁期限等等。以下是收藏在巴县档案中的一件租佃契约,抄录于此,以见一般款式:立佃约人陈西荣、西钊兄弟二人。
    今凭众佃到王大经名下田土一份。彼即三家面议,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每年租谷六十四石整。其谷待至来年秋收交粮,不得短少升合。其中押租铜钱一百二十千文整。恐空口无凭,立佃约一纸为据。
    在场人:钟秉昆陈永位钟秉贤笔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八月十八日立佃约人:陈西荣、西钊从这件佃约可以看出,佃户需要向地主缴纳两项费用:地租和押租。
    周远廉、谢肇华《清代租佃制研究》一书以乾隆朝刑科档案结合各种文献资料,对清代全国各地的土地占有、租佃关系作了深人的研究与分析,现依据该书概述如下:
    押租带有保证金性质,是地主为防止佃户欠租、逃租、抗租,规避由此而来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超经济强制剥削手段。押租制在清代前期遍及全国各地,四川地区在乾隆中期也已流行开来。如见之于监察御史刘天成的奏折中称:"川省今年以来,凡以田出佃,必先取银两,名日押租。"在四川,押租的名称繁多,又称押租银、押租钱、押佃银、押佃钱、佃钱、佃价、佃价钱、随租银、压租、压租钱等。押租是佃户所承受的最沉重的负担。由于押租的数额没有定例可循,要多要少,完全根据地主的意愿和佃农的支付能力而定。
    例如,四川宜宾县王德容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内,将田租给应绍仁耕种,收取"押租钱二十二千文",并议定每年租谷十二石。第二年,佃农没有交租,王德容就按照时价将十二石谷"折钱十五千文"。由此可见,此田的押租几乎为一年正租的1.5倍。
    四川大邑县余蛲于乾隆五十二年,出"押租钱十四千文",佃王安谷山地耕种,"议定每年租谷二石"。按当时四川的谷价,大体如上述宜宾县十二石谷折钱十五千文之例,平均每石为一千二百五十文。余蛲出的十四千文押租,可折谷十一石二斗。这样,余蛲的押租便为正租的5.6倍。
    以下是四川部分地区押租与正租的比较表:
    在四川一些移民后裔编修的族谱中,也有关于押租与正租数额的记载。如广东兴宁人廖吉周入居石板滩时,"仅存银十两,将银合钱佃到廖明达公水田五十亩,押租钱三十千文,限年租钱不足,即将押租借回"。在这里,如果佃户每年交不够租钱,就以事先预交的押租抵补,押租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廖吉周与廖明达既是同乡,又是同宗,在押租面前毫不含糊,租地同样要交押租。上引佃约表明,陈西荣、西钊兄弟交纳的正租为64石谷,如以亩产2石上下,地租额租石计算,陈氏兄弟大约租地64亩,交付的押租额为120千文。比较起来,廖吉周佃田50亩,只交30千文押租,应该说是看在同乡同宗的分上,有所照顾了。
    按照一般乡间俗例规定,佃户若不欠租,当佃户继续耕种时,地主不得随意将地收回;当佃户不愿耕种,将土地退还佃主时,地主是要退回押租的。但是,由于高额的押租事先交给主家,地主掌控了主动权,他们可以随意加租剥削,霸占押租,以致酿成命案,造成佃户家破人亡。
    利用收取的押租变相增加地租,是地主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前引宜宾县的应绍仁佃耕王德容地亩的案例,押租钱是二十二千文,每年租谷十二石,折钱十五千文。乾隆三十八年"欠谷价十五千文没有钱还",三十九年"加利息三千文"。如此算来,年利率为20%,押租二十二千文每年即可收入四千四百文利息,几乎等于十五千文正租的30%。前引大邑县的余蛲租种王安谷的山地,曾出过十四千文的押租。两年后,余蛲因没有钱使用,又讨回八千文押租,所余六千文押租,按该田租谷二石计,足可扣抵三年的地租。可是,地主嫌余蛲押租金太少,以此为由,逼余蛲退田,而又不还所余押租金。余蛲"一时气忿",将他砍死。最后,官府的判决是,"余蛲所欠租谷,照数追给",本人处斩;而王安谷"未还压租钱文,身死无征"。在这桩地主逼佃退田、又不退还押金所造成的命案中,佃户人财两空,还被判偿命处斩,其命运何等悲惨!
    岳池县地主祖克贤,于乾隆二十四年八月,把租出的田地收回后,霸占押金不还。佃户黄应凤、黄应选兄弟多次向其索讨应该退回的"随租银十两",但就是"屡讨不还"。黄氏兄弟另佃别处田地,须交押租,但"没处设措"。于是,其弟黄应选怨恨地主"害的弟兄佃种田地不成",遂于九月二十六日晚,拿刀欲和地主"拼命",其兄黄应凤认为不妥,拉阻时被误伤身死。接着,黄应选也被处斩,这户佃农全家就这样家破人亡了。
    地租是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土地正租。在四川,土种杂粮,田种稻谷,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地租分为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在四川一般采用实物地租,也有采用货币地租的。实物地租一般是按田土分别计租。田的亩产大约在2石上下,地租一般按产量均分,额租大约在1石上下。这就是所谓的实物分成地租。在泸州所属地区,长期以来就流行过"主佃均分"的"俗例"。但在实际上,执行的却是实物定额地租。发生在泸州一起主佃纷争引起的命案,充分反映了实物地租制下佃户的悲惨命运。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泸州伏龙乡报称:本月初八日早饭后,有佃户胡洪林将主家施金玺砍伤致死一案。据胡洪林供称:"小的佃施金玺的田耕种,当交押租钱二千文,议定每年谷租六石......因春水缺少,没有栽种得全,止收得四石九斗谷子。小的要照俗例主佃均分。施金玺不依,说原讲的是六石的,竞分去谷子二石九斗,还说小的不照六石的数给他,隐瞒了谷子,屡次叫小的退田搬移。十月初八日,小的收拾要搬,向他要押租铜钱。他说:租谷不清,还有什么钱还你?小的与他争了几句,他口里混骂,辱及小的父母。小的见他强横,怄气不过,顺手在地下拾起砍柴小斧,用斧背打他左太阳穴一下......他就死了。如今情愿与他抵命就是了。"案情既如此,最后,佃户胡洪林被判"秋后处决"。而施金玺应还胡洪林的押租钱二千文,也以"业经身死,照例勿追"了结。
    在四川,有的地方也流行货币地租。如上文引述的广东移民万静仁,在简州三泉铺,仅仅佃了李姓的一份田业,一次就缴纳了"三两六钱银"。而据《廖氏族谱》所收录的光绪十二年谱序记载,雍正年问人川的广东移民廖明达,在其发迹后,招募粤中亲故数十百家来四川,充当佃户。由于是同乡同宗关系,他不仅发给一定资金给他们从事开垦,而且还薄收地租,每亩旱地只收160文钱。
    清代前期的货币地租,同实物地租一样,对佃户的压榨仍然很重。据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刘统勋题的一则刑科题本,记有四川荣县邱有章与曾金成合伙租种吴廷相山地,秋后发生争执引起的命案。这桩命案背后,是"因本年收花歉薄",两个佃农8个月的辛勤劳动完全白费,不仅没有赚钱,卖完棉花所得,除去盘费,交了8两银的地租,结果"反折了本",连工本钱都不够。这就是交纳货币地租后佃农入不抵出的一个典型事例。
    由于外省移民人蜀之初,身无立锥之地,为了安置家人,谋得在川有一个栖身之所,他们在租佃土地时,不得不依住在地主提供的屋舍内。许多地主为了招佃,吸引外省移民佃耕,他们往往在出租荒熟田地的同时,还兼带佃租房屋。原本属于生活资料的房屋,在这里既是佃农从事生产的基地,又是安身立命的场所,还是存放农具和饲养牲畜的据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很重要的、很特殊的生产资料。
    这种把土地与房屋捆绑租佃的形式,一般房屋的租金合并在土地上,不单独付房租,而是把房租合并到地租中去征收。当然,带房屋的地租、押租价格,较之于不带房屋的土地租佃肯定要高一些。以下是一款带房屋土地的佃约:
    今凭中佃到高廷秀名下大垭口荒熟地一份,草房一向。原日面议押佃九七色银一两八钱正。其银无利,每年土租银三两,秋收交还,不少分厘,方许张元才栽、种。五年不得图利另佃他人。异日张姓不种,押佃银如数照色交还,不得短少分毫。倘元才品行不端,所行不法,[由]张明德承值,不得连累主人。今恐无凭,立出佃约为据。
    凭中人:张朝佐同在(余略)
    乾隆六十年九月初八日立出佃土文约人张元才前文所引档案资料证实,泸州胡洪林佃种施金玺的田地,在其交纳的每年6石租谷中,就含有胡洪林"搬来与施金玺一屋两头住"。大邑县余蛲佃王安谷山地一段,就包括提供的"草房两间",议定年交租谷2石。可以想象,靠租佃地主土地房屋居住谋生的佃农们,其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是相当恶劣的。作为广东移民的后裔,一代伟人朱德元帅的家世就是最具说服力的例证。
    朱德于1944年4月5日在延安撰文回忆说:"我家是佃农。祖籍广东韶关,客籍人,在'湖广填四川'时迁移至四川仪陇县马鞍场。世代为地主耕种,家境是贫苦的,和我们来往的朋友也都是老老实实的贫困农民。"由于家庭贫困,曾经多次搬迁,先后居住过琳琅山下的李家湾、朱家大湾、陈家湾,最后随同父母移居到柏林嘴。1886年12月1日,朱德就诞生在李家湾丁姓地主的仓房里。(见下图)
    所谓"仓房",就是丁家院财主用来存放粮食的仓库。这是一间狭窄矮小的木仓房,面积只有16平方米,里面除去床铺、箱柜、桌椅后,连人过路的地方都没有。四面是木板,低矮、狭窄、昏暗。仓房靠院坝一边的板壁上,虽然开了一孔简陋的"牛肋巴"小窗,让光线和空气透进屋里,但、是室内光线仍旧暗淡,空气极不流通。冬天无光,一到盛夏酷暑,下午正当烈日西晒,仓房变成了一个大蒸笼,热得简直难以存身,这样恶劣的,比一般民房的通风透光条件差得多的居住环境,就是朱德的诞生之地。(图见第519页)那时,他的父母、兄姐等6人就挤在这问仓房里。后来,因为丁家地主夺佃,时年9岁的朱德便随养父母离开这里,迁往琳琅山东边的朱家大湾居住。如今,这座房舍和仓屋原貌保存比较完好,现已成为仪陇县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制下,主佃之间有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据实地调查表明,解放前,川西平原好田每亩租谷1石5斗左右。地租率一般占大春水稻收获量的70%左右。每当田地产新,佃户要将新鲜蔬果、粮食奉送地主品尝,名为"尝新"。主家有事需要劳动力时,佃户须去无偿帮工。逢年过节,或主家婚、丧诸事,佃户还需送礼。
    而在档案和地方文献上,则有大量反映地主恃强凌弱,把佃农当奴隶、任意打骂凌辱的案例。
    例如,发生在乾隆二十六年射洪县的佃农陈添顺、陈天爵打死吴耀祖的事件,就是由于吴耀祖把佃户当家奴,长期凌贱逼迫所致。据陈天爵招供:"小的是广东兴宁人,今年三十岁......乾隆二十六年八月,小的同哥子陈添顺佃吴耀祖地土耕种,原议定预交一年租息银二十二两。因地土是新开垦的,出产微薄,没银子预交来年租息。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小的同哥子到吴耀祖说明,收了黄豆,叫他另招佃户。十七日午后......吴耀祖来说,小的们来年既不种他的地,就该把黄豆扯了,搬往别处去。小的说:黄豆未熟,如何扯得?他就取小的镰刀,把黄豆乱割,小的只得跪在地下,求他宽缓。他说小的是佃户,如他家奴才一样,口里只管混骂,小的不服,也回骂几句。他就丢了镰刀跑来,用靴尖把小的乱踢,小的一时气忿,顺手取槌草鞋的斧头,连砍他......他就死了......小的实因吴耀祖凌贱逼迫,伤心气忿,才一时起意砍他的,并非预谋杀害,如今情愿顶命就是。"发生在乾隆年间绵阳县的地主逼租批打佃户所引起的事端,更把佃农们的悲惨处境淋漓尽致地揭示出来了。据民国《绵阳县志》记载,绵州人、国子监生何人鹤之父,因为佃户袁某欠租,"以责逋租于佃户"。袁某回言不敬,"谬言枝语"。何父"怒批其颊",打了佃户几个耳光。袁某不服,不小心把何父推坠水沟。何父"时年已七十,衰老不耐寒湿。归至家,遂成疾。卧病三日而卒"。其时,何人鹤在京城国子监读书,其在家的兄弟怨恨袁某,欲告官,但考虑其父"实以病卒,非被殴伤可比"。即使控官,必不置重典,反而耽误丧事,"恐不能尽礼,以妥父灵"。因此,乃暂时置之不问。、孰料何人鹤自京奔回,得知此情后,必欲报仇。并独自一人出去,找袁某算账。在路途中,恰遇袁某四人过江上。何人鹤立刻冲上前去,给了袁某一阵耳光,说:"杀吾父者,尔也。尔今尚欲活耶!"与袁某同行的人帮忙劝解,何人鹤不听,凭借力大无比,把同行之人打得落花流水而逃,随即把袁某"摔仆"在乱石中,并用石头打袁某的头,打得袁某"血淋漓","立毙"。一个佃户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活活被地主家人打死。案发后,何人鹤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治,他的事迹反而以"孝义"被列进县志之中。封建制度之下,佃户的悲惨遭遇由此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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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百姓冬天难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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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9 06:11:14 | 只看该作者
    佃耕苦,有佃耕也能艰难维持生计,没有办法的办法。
    方寸安静,再大的世界也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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