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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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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8 05:5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长篇连载之五十二
    二、土客冲突
    大量外来移民与土著居民杂居在一起,接触日渐频繁,摩擦、矛盾必然不断发生。于是,在移民与土著居民之间,以及在移民与移民之间,免不了要发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冲突。这是清代四川移民社会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奏折说: "四川昔日荒芜田地,渐皆垦辟,从来并未丈勘,止计块插占管业。又土著与流民各居其半,田土不知顷亩,边界均属混淆,此侵彼占,争讼繁兴。"所有这些摩擦、矛盾和争讼,焦点都集中在地权问题上。所谓"川省讼词,为田土者十居七八",就是这一历史现象的真实写照。
    在所有这些争讼事件中,以四川土著与湖广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清圣祖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一次"上谕"中说:"湖广、陕西人多地少,故百姓皆往四川开垦。闻陕西人川之人,各自耕种,安分营生。湖广人川之人每与四川人争讼,所以四川人深怨湖广之人。"这里的四川人,就是四川本土居民,即土著人,其中包括元、明以来迁川的以湖广人为主体的老移民。这里的湖广人,指的是清初以来来自湖南、湖北的新移民。
    关于这一时期湖广人与四川土著的矛盾争讼的情况,在康熙中蜀抚李先复的《楚民寓蜀疏》中作了这样的陈述:近有楚省宝庆、武冈、沔阳等处人民携带家属入蜀者,"不下数十万"。其中,固然不乏"开垦为业"之人。但是,也有不少"奸徒匪类",为非作歹,"扰害地方":"有占人已熟田地者,掘人祖宗坟墓者;纠伙为窃为盗虐行劫者,结党凶殴,倚强健讼;又有私立会馆,凡一家有事,率楚中群凶横行无忌,此告彼讼,挟制官府者"。
    笔者在重庆市荣昌县路孔镇作田野调查时,镇文化站陈和跃先生提供了发生在该镇历史上的土客诉讼的口碑故事,以具体案例的方式为这一奏疏作了最好的诠释:
    在清乾隆年间,荣昌县路孔镇赵家场,赵家是"湖广填四川"从湖南安化迁来的。程家是赵家场原来居住着的土著大姓,系明朝年间从湖北麻城迁来的。程家喜好习武,族中出了不少武举人;姓赵凭借其为宋朝皇室后裔,家族颇多翰墨遗风,出了不少秀才举人。赵家未发达前尚能听命于程家,一段时期也曾和睦相处,两家子女互有婚配。但是,时间一久,程家眼看赵家的势力一天天盖过自己,很不服气,分析起来可能是风水在作怪,于是便在当地正对濑溪河石桥的远山上修了一座白塔,并放出言说:"桥是弯弓塔是箭,射倒赵家翰林院。"据说,此后几年赵家功名不显。分析起来,可能是程家修的塔镇住了自己。(见下图)
    为了破解此塔,赵家又在自己宅院外新修了一道照壁,壁上挂了一口镜子,正对白塔,并放出话说:"墙如盾牌镜似箭,返射程家武状元。"据说,此后几年程家武举乏人。在第一个回合不分胜负之后,程家接着又实施新的报复计划,夜遣家丁在赵家两块"龙眼田"中暗撒铁沙。由于该田被赵家视为风水田,平常耕田都不用铁犁,而用木犁,生怕伤了风水。现在,眼见田中满是铁沙,分外心痛,推想定为程家所为。为了出这口恶气,赵家于是夜遣家丁,拿钢钎去撬程家的祖坟。不料,却被程家预先设伏,在现场逮了一个现行。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程家把赵家告到官府,赵家也动用各种关系,与程家周旋到底,双方为此诉讼了好多年。结果两败俱伤,从此两家结下世仇,不再通婚。
    这则口碑所反映的人与湖广人的恩怨故事,虽然其发生时代传为乾隆年间,但实际上这却是自康熙二十年大移民闸门开启以后,随着外省移民的大量迁入,而在四川各地与四川土著居民长期矛盾冲突的必然结果。归纳这一时期土著与外来移民之间的土客冲突,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其一是,外来移民欺凌土著居民,即以客欺土型。
    上引李先复疏中所列楚民表现就属于这一类型,但缺乏具体案例。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发生在蓬溪县的楚民"指荒占熟,反虐土著"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据《蓬溪县志》记载,清初在川中一带,由于有一伙"楚民入川籍"之人,打着"讨垦"的旗号,"结党控争,指荒占熟。遂宁、中江、安岳、蓬溪四县被害尤甚"。其中在蓬溪争占者,约有300余户,经常与土著发生争讼,告到官府,3年都没有结案。究其缘由,在于"新民承垦,县令向有陋规,每安插一户,缴银四两"。于是,地方官吏以此牟利,引起土著不满。 "土著士民忿其鬻夺己产,每日与楚民相仇讦。"后经新任知县徐缵功的悉心治理,"履亩清查",痛绝陋规,"不数月而尘案一清"。在中江县,也发生过类似的"指荒占熟"的事情。其缘由在于,外省移民"先后招徕"时间不一,来自各地的移民"驯顽不齐",秉性各不相同。有些省籍的移民,最爱生事兴讼,致使"讼端日起"。新任知县李维翰"履亩亲查","拨真荒以安新民,禁侵夺以安土著",结果,"不逾年而尘案一清"。此外,在陈箕永担任绵竹知县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当地居民的构成状况是:"兵劫后土著少,报垦半楚民"。由于移民人多势众,"屡以客户凌土著",也曾发生"讼不解"的情况。陈箕永终日忙于"履亩定界、勘堰均水",以至"无月不信宿在外"。表明当地土客之间也为地界、塘堰、水利之事,纠纷不断。
    其二是,土著驱赶外来移民,即土著凌客型。
    据《隆昌县志》记载,康熙年间,湖广宜章人董子能携家前往四川,路过广安,"与同乡三十余人啼哭一处"。经询问缘由,众乡亲告知,他们虽然"报垦斯土,已经栽插一年,忽被豪衿何某霸占,欲将我辈尽行驱逐,因此含冤未申"。董子能听后,叹息良久,决定站出来打抱不平,"挺然出力"诉讼,后告至抚军年公,经其"批查核实",这30多家老乡"终得安居无恙"。这里的抚军年公,即四川巡抚年羹尧,其在四川履任的时间,当在康熙末年。在距广安不远的合州,也曾发生过类似的"垦田既熟,土著讼而争之"的现象。
    这种土著抢占移民开垦熟地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和制止,很有可能酿成武装冲突。发生在川西地区灌县的土著,企图纠集势力,从移民手中夺回田地房产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有资料记载说,在明末清初成都平原荒芜之际,许多住在成都附近的地主富户,事先纷纷携带金银契据,率领子女逃进灌县以西地区居住。后来外地移民在政府招民政策的鼓励之下,大量进入成都平原开荒,经过长期经营,四川又开始繁荣起来,交通也逐渐恢复。这时,那些逃进灌县的地主富户,看到原来荒芜的土地已经由外来的移民开垦为熟田,便想把这些移民驱逐出去,以便从他们手中夺回田产。
    据说这些土著豪绅在灌县纠集了一支队伍,准备返回原籍,他们一路上占领了郫县、崇宁、大邑、彭县等地。在前部就要越过郫县直达金泉场(今成都西郊土桥),扰及成都近郊茶店子的时候,成都为之骚动。当时四川大吏尚未住在成都,兵力不足,于是急忙报清廷求救。清政府下令急调湖北荆州驻防旗兵和宁夏兵入川弹压。其中,由副都统率领的一支部队,驻扎在西门外的营门口,这里就成为后来旗兵驻防的地方。进入成都的先头部队是汉兵和宁夏兵,他们最先同土著武装接触,随后满洲旗兵开始出击,一经交锋,土著武装立刻土崩瓦解,最终只得逃进灌县去了。
    经过这次事件之后,成都市民不放心,生怕旗兵撤走后,土著势力再行卷土重来,一致要求四川大吏转奏清廷把旗兵留下。后经清廷允许,便留下1600名旗兵,由都统一名和协领佐领等20余名军官率领驻防。起初本是三年一换,后因交通不便,便把最后一批旗兵留下,不再调动,并从康熙末年开始分批把旗兵眷属护送来川,直至乾隆初年才陆续送完。这就是旗兵入川原因及留住成都的来历。
    根据口碑整理的这篇文献资料,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但是,遗憾的是,它没有明确的系年。不过根据叙述中提到的四川大吏未住在成都,以及从湖北荆州急调湖北驻防旗兵援川的细节可以推测,这正是康熙九年(1670年)清廷设置川湖总督,驻节荆州,节制湖广、四川两省以后发生的事。
    其三是,发生在土客邻里和移民邻里之间的争讼。
    据民国《万氏宗谱》记载,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万氏家族的高祖在外"流寓十载",回到崇宁县复业,原有"开垦成熟之田220块,因抛荒已久,被豪邻黄安侵占,争闹两载"。后来,因为"置勿问",又失去田110块。再后来,"又被豪邻叶芳盛争去田20块"。到雍正六年(1728年)丈量土地时,只剩下"田百十块",共计600余亩。如以此标准计算,万氏前后被豪邻侵占的地块在350块,近2000亩之多。
    像万氏这样失去大片田地的事例,在四川境内其他地方也发生过。例如,原籍湖广长沙府安化县东坪乡的吉氏家族,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冬月二十七日自湖广徙川,次年三月十二日至蓬溪县葺山乡玉溪口落业,地名青石坝小沟(今重庆市潼南县境),居住18年。"因梁姓讼狱成仇",不得已将产业"卖与梁姓"。并于雍正三年(1725年)正月迁居至潼川府三台县南路危月乡、离城10里之踏水桥横沟,今名吉家沟(今三台县潼川镇广化办事处白鹤寨)居住。吉氏后裔对于这次丢弃产业的讼狱事件刻骨铭心,为警示后人,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新建的吉氏宗祠题写对联云:让家让国让天下,如让一箪;争名争利争百年,争千古。
    这类事件在四川仪陇县城东来凤场两路口一带也发生过。根据口碑资料,说清朝康熙年间,有杨姓人家奉诏人川来此地落户定居。遵照"先来者任其插占"的优惠政策,于山岭之间占地约"十里之遥"。不久,又有邓姓人家来此立基,却因为错过时机,未能插占上土地。由于杨家与邓家在原乡祖地是世代亲戚关系,于是,邓姓向杨氏提出要求:"借一块地盘开垦"。杨家人手不足,尚待开垦之地很多,同意将山下坡陡、湾深、沟峡之地给邓家开垦。当两家到实地指划地界时,发觉现场山高坡陡、乔冠茂密、荆葛丛生,既不能执竿丈量,又不能持之以绳,于是双方商定,施以"火烧"之法,让其自然焚烧,四周以火自熄之地为界。由于火随风势,越烧越旺,伸延区连至三湾。
    这次"火烧"划地,使杨家失去了一大片土地,甚为后悔,而邓家却得到了立基发达的三大湾土地。数年后,邓家果然人丁兴旺,事业发达,为感谢祖宗之福德和"火神"之保佑,遂在山顶修建了一座"火神庙"作为家庙。这一举动惹怒了杨家,杨家借此发难,向邓家提出要求:一要收回"火烧湾",二要拆掉"火神庙"。邓家婉言拒绝,杨家遂将此事上诉官府。后来县衙经过调查,作出如下裁决:一、将邓家修建的有损杨家的"火神庙"拆去(至今此地仍称"火山庙",但一直有山无庙);二、将原来"火烧"之地多出限额之外部分收回,仍以"火烧三湾"为主体分给邓家,故该地名的称谓一直沿袭,至今仍叫"火烧三湾"。
    在西地区的大邑县双河场,还有外来的湖广人不同姓氏家族之间因为地界之争,而酿成两族人互不通婚的族规。据口碑流传,清朝初年,从湖北麻城县迁来了两族人到大邑西北山区,一族姓任,一族姓张。后来,由于两族人争占土地结了仇,时常吵嘴打架。因此,两姓家族都定了族规:不准互相来往,更不准通婚,若有违犯,装笼沉水祭祖。后来,双方家族中有一对男女青年张二娃和任幺姑,不顾家规的约束,自由恋爱。一天,他们在山上砍柴,互唱山歌表达爱恋之情时,被发现了,结果,两姓人将他们捆了起来,各自押回去,关进家族的牢房。"七月十三日那天,张、任两族祠堂里,敲响了铜锣,各自祭了祖先后,把违犯族规的张二娃和任幺姑捆起来装进篾笼,分别丢进两口深水塘里,活活地淹死了。"
    曹树基对于各种类型土客冲突产生的背景、条件及原因,曾经作过初步的探讨和涉猎,他指出:
    康熙末年四川人口数量中移民尚不敌土著,但也相差不多;湖广入川之人与四川土著的争讼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而在同时,因陕西移民的数量较少,不足以与四土著相抗衡,故秦人的表现相当安分。当移民人口远远超过土著以后,这种冲突就会减少。如在四川云阳,所谓的土著"自云洪武年间来蜀......经闯贼之乱而仅存者也。今县境扶、徐、向、冉、杨、谭诸族皆其孑遗,其始颇仇客民,久乃相浃,寻结婚媾"。尽管云阳土著已大部损失,但在移民迁入之始,移民人口与土著相比可能并不占优势,以后移民逐渐增加,土著人口的比例愈来愈低,最终仅占人口总数的20%。在不成比例的力量抗争中,土著显然处于劣势。因此,在最初的对抗期过后,便是相互之间的通婚和融合。
    曹树基的这一论述,从土客人口比例与力量对比分析了发生在康熙末年的土客冲突的各种表现,认为当移民人口不及土著人口的时候,湖广人凭借其在川人数上的优势,处处与四川土著相抗衡,表现为湖广人与四川土著的矛盾争讼;而当移民人口超过土著人口的时候,这种土客冲突与矛盾就会被融合取代。这一论述有助于从总的趋势上理解土客之间冲突与矛盾发生的轨迹,但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剖析,这里只是提出问题,有待日后研究来加以解决。
    当时各类地权纷争中,当事双方如私下协商不能平息,便会把争执移交给官府,于是地方官府便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行政裁决机构。许多地权纷争,乃至矛盾激化酿成的命案,最后都是通过行政裁决而加以解决的。
    以下是一件保存在族谱中的有关湖广人与移民为解决土地纠纷、由地方官府主持裁决的合约抄本式样,从中可以窥知当时官府裁决的情况:
    立写合约人袁文辉,原系简州龙泉乡罗家坝人氏,因劫难之后,于康熙二十八年,罗应林同侄罗乾相,归宗慕主,回修墙垣。但袁文辉因(据)田数载,二家争论不已,具词到州审质,真伪兼杂。蒙刘大老爷亲骑踏(看),及地头人凭公分处四(支):以文辉宅后石砖为界,上系罗姓管业,下系袁姓管业。所有黄毛堰,二家均用。放水堰下,左边一分,系文辉耕种管业,屋基一所,永(远)为业。右边一分,下底柏树梗子为界,系罗姓管业。但右边(垦)熟数块,今蒙公断:罗姓另开;文辉顶补熟田,至于河之南罗姓祖田,袁姓不得侵占。各处田地,一一分据,各照管业,勿得生端相侵。其文辉宅后,罗姓祖坟,左右树木山界,俱不得践害。恐后复有争竞,凭众执约,赴官为据。
    凭中人:郭镇邦、高奇秀、陈仕法、晋文献黎正文、李时泰、游国乔、熊进奇高文新、刘文俊、刘 奇、张春魁同在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立约人袁文辉文约中的罗应林,是罗氏家族的4世祖,其入蜀始祖系明代中期以来从湖广迁居在简州罗家湾(今成都龙泉驿区同安镇境)定居的"旧民",即土著居民。"明末之时,奔至新都吴马村铁桩堰,二往永川县来苏镇,三往崇庆州,寄站数载。"
    清朝平定四川后,罗应林于康熙六年(1667年)回到本湾,于康熙十六年(1677年)报粮开垦。这时,才发现原属他家所有的耕地,已由外省移民袁文辉当作无主土地垦占了。罗、袁二家为争夺产权,发生诉讼,一直告到简州官府。州府派出"刘大老爷亲骑踏勘"。最后由刘大老爷主持,作出上述裁决。该裁决以合约的形式书写二份,其中由"立约人袁文辉"署名的这份合约,归罗姓执掌,因此,被罗氏后裔收录在《罗氏族谱》之中,而得以保存至今天。立约时间为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与罗应林报垦的时间间隔了12年,这可能与其间发生"三藩之乱"战事未平有关。
    从以上判决可知,当时简州地方官在解决土客地权纷争时,基本上遵照清初政令:凡抛荒地无论有主无主,均归开垦者管业,因此,在判例中有力地维护了外来移民袁文辉对于"熟田"的占有权;但同时对于"旧民"罗应林所拥有的"祖田",也判决物归原主,不让外来移民"侵占"。在这里,移民与土著的利益都得到了兼顾,所以双方才有这纸合约的签订和互换。
    通过上述可见,在清初移民社会中,在土著与移民之间,以及在移民与移民之间,围绕地权问题,曾经出现过一段控制与反控制、排斥与反排斥、诉讼与反诉讼的斗争与摩擦,矛盾是尖锐的,冲突是不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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